一、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精神,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对我院校园内商业店铺的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1993]第34号令)的有关条款,结合我院商业店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二、责任内容:
1、业主及主管责任人为本商业店铺防火责任人,实行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从业人员或雇佣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所雇用人员对消防知识必须达到“三懂、三会”,未经消防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或雇佣人员不得上岗。
3、各店铺应做到“四有”、“一无”,即有主管责任人,有防火制度,有值班人员,有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无火险隐患。
4、每天营业后和开始营业前,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清扫可燃杂物,管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
5、对危及消防安全的情况若不认真整改,以致火险隐患引起火灾,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将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饮食服务业、店铺消防安全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6、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引起火灾的店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从严处罚。
7、对不履行上述责任的商业店铺,保卫处将下达《火险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保卫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8、商业店铺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及时到四川交院保卫处登记,并重新签订《四川交院商业店铺安全防火责任书》。
三、责任部门:
四、店铺责任人:
年 月 日
五、学院主管部门责任人:
年 月 日
四 川 交 院 防 火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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