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一九九九年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教计[1999]151号

    各地市州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三家于1998年以川教计[1998]101号文,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等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关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增强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全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和省委常委会议议定,经省政府同意,提高非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1999年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费

    (一)普通中专、中师

    财经、管理、农林、普通师范类专业:1300—2000元/生.年

    工、医、政法、旅游类专业 1500—2200元/生.年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1900—3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            2500—4000元/生.年

    (二)职业中专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  750—1700元/生.年

    工、医、政法类专业1000—1900元/生.年

    体育、外语、幼师1000—2000元/生.年 

    艺术类  1200—2200元/生.年

    (三)职业高中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     500—1200元/生.年

    工、医、政法类专业 600—1400元/生.年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800—15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 900—1800元/生.年

    二、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职业高中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规定的指导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农林师范专业不受省定收费标准的下限限制。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班)住宿费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四、成人中专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

    五、四川省舞蹈学校、四川省川剧学校和警察学校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收费应到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七、本通知从199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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