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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 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院实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院,形成培养具有“正确的价值取向、良好的信息素养、过硬的专业能 力、积极的生活态度”的专门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任务

第五条 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建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院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教代会主席团应对院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应对学院的年度计划、基建规划、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第六条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内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全员聘任制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等。
审议通过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或代表组长,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审议通过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提交院长颁布实施。当院长和审议通过的意见有分歧时,应在代表组长会上作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七条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院用于提高职工福利的经费使用方案、职工住宅管理办法、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办法、医疗保健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审议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评议院级领导和中层干部。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评议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院工会负责评议的具体事宜。评议前,建立教代会评议干部专门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工会、教代会专门工作组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工作组成员由教职工代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教代会负责。
民主评议结束后,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写出评语,提出干部的奖惩或任免建议,并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人,建议有关领导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被评议人制定必要的改进措施。
对干部的评议意见,送学院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被评议者不得翻阅查看原始资料。
学院院级领导接受教代会全体代表的评议,中层干部接受所在部门全体职工的评议。评议工作每年进行1次。
第九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校内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资料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讨论;也可由教代会和院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组组长或相应的专门工作组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讨论;
(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或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教代会和工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
( 四)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或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在学院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学院。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行使好民主管理权力;
( 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三)监督行政领导。教代会应监督和协助学院行政领导,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教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自我教育的作用,不断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高质量地完成各自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院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提请学院党委或行政同意后,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以系、部门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系、部门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系、部门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撤)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 一)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 二) 停薪留职,离开学院;
( 三) 出国、外调、病假、事假等半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 四) 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组先写出书面报告送院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院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因离职、退休、调离本校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可以经过补选补足缺额。补选代表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 一)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评议学院工作和学院领导干部;
( 二) 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有权参加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 三) 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四) 有权对学院领导或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 五) 因依法行硬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学院民主管理;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一般每学期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二)对院长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三)审议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四)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小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五)确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开展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六)主持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主席团九至二十五人,其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的正式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由教代会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一名,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推选院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担任。
第二十二条 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学期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兼任代表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组的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院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对学院主要工作,包括年度计划、改革和发展方案、财务情况、队伍建设、教书育人等重要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部门中层干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民主管理专门工作组、教育教学专门工作组、生活福利专门工
作组、宣传文体专门工作组。各专门工作组原则上由正式代表组成,经代表大会通过,根据需要也可
以聘请非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民主管理专门工作组由工会正副主席、人事处处长、工会组织委员、女工委主任、纪委专职干部及部分部门工会主席或组织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工会主席兼任组长,工会副主席、院工会组织委员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建设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财务预决算、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人员调进调出原则、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的讨论、制定,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告“两会”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长与院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向院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同党的组织部门承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提出评议领导干部的综合报告和奖惩建议,并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向“两会”代表大会报告;
(三)协同工会办公室筹备召开“两代会”,并提出建议、意见;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两会”代表对学院执行“两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检查、质询;
(五)征集、审理、转达教职工提案,围绕教学、行管、后勤、公司、党群工作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活动,发动教职工提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教学管理专门工作组由院工会正副主席、党办主任、院办主任、教育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及部分部门工会主席、组织委员或系主任七至十一人组成。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工会教学委员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方面规章制度建设方案的决策。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方案、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工时津贴和课时津贴发放办法以及劳动纪律、病事假方面的基本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两会”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长与院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二)围绕教学、管理工作,配合行政组织教职工开展各个时期、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劳动竞赛、技术练兵、观摩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会、优质课竞赛、开展“三育人”活动、师德建设活动、“树、创、献”活动等,履行教代会和工会的建设职能;
(三)协同学院党政开展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国情、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爱岗敬业等教育,配合学院行政搞好评先工作;
(四)参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加强文明细胞建设,协同工会办公室抓好“文明户”竞赛活动的组织发动、评选、抽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生活福利专门工作组由工会副主席、财务处处长、工会生活福利委员、后勤中心负责人、部分部门工会主席和生活福利委员及有关人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由工会副主席任组长、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一)参与职工生活福利方案决策、教职工福利待遇方案、医疗改革方案、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女教职工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其他涉及到教职工权益的集体福利事项的研究、制定,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两会”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长和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提请院长组织实施;协同工会组织“两会”代表检查,督促落实;
(二)关心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审议 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
(三)协助落实教职工劳动保险规定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政策法令法规,维护教职工的合 法权益,对损害教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宣传文体专门工作组由工会副主席、工会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党办宣传专职人 员、部分部门工会主席和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及有关人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工会副主席任组长、工会文体委员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一)征求教职工对学院宣传文体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有关重大宣传、思想教育、文体活动计划的制订;
(二)协助工会建立健全各类文艺、球类、棋类等活动队伍,配合工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球类、棋类、田径、广播操、太极拳、文艺晚会、合唱比赛、舞会、电影、游艺、书画、摄影、征文、展览、演讲、读书等竞赛活动;
(三)协助组织宣传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人物,综合、传递教职工思想信息,协同工会办公室办好《工会信息》。
第五章 提案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提案是教职工及其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议事方案,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从本院的实际出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三十三条 提案内容主要就我院有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有关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有关反对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廉政建设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提案要求理由充分、建议具体,以能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办理完成为好;一事一案,对相同意见和建议,可联名写出提案。有下列情况之‘者,不作为提案处理,只作为一般意见:
(一)个人生活、工作的要求;
(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意见;
(三)学院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以后都可以提出提案。提案必须有教职工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方为有效,须在工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提案登记表;
(二)代表组征集、整理学院职工所提提案送工会办公室,转民主管理专门组逐案审查,向代表大会报告情况并将提案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处理部门回复时限为90天;
(三)民主管理专门组组织代表或组长检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在向通报教职工的同时将处理情况答复提案人;
(四)在下次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落实结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请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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