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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推动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青年文明号”,一是指以青年教职工为主体,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工程中,体现高度的职业文明,具有高超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二是指以青年学生为主体,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体现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学风、班风,创一流学习成绩的班集体。
第三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新时期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团结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的有效形式,以倡导文明、道德管理规范和行为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成才为重点的劳动竞赛,是新时期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是共青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对全院各青年教职工集体和青年学生班级的综合性奖励称号。
第五条 院“双争”领导小组由负责相关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院团委干事、各系学生管理干事任成员。“双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院团委办公室)。
第六条 “双争”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院院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评审、命名、管理及厅级“青年文明号”推荐工作,日常工作由院“双争”活动办公室安排,院团委学生会、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各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章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青年教职工创建集体40周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 青年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模范执行《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
第九条 该集体指定了本单位的创建条例,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具有显著效果。
第十条 青年教职工创建集体,不能有教学事故发生,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班级创建、申报“青年文明号”应具备的条件:
1、该集体青年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应朝气蓬勃,团结向上,有良好的学风和班风。
2、三年大专班90%以上的同学是团员或预备党员、党员;五年大专前三年70%以上的同学是团员或预备党员、党员,后两年90%以上同学是团员或预备党员、党员;中专班70%以上同学是团员或预备党员、党员。
3、申报“创建集体”的班级在接受验收前一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0分;不及格人次不超过总人次的25%;受处分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5%;创建期间该集体无重大违纪(群殴、违法犯罪等)事件发生;截止验收期限,创建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新生班级也可申报“创建集体”,但创建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
4、申报“青年文明号”的班级在接受验收前一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不及格人次不超过总人次的20%;受处分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创建期间该集体无重大违纪(群殴、违法犯罪等)事件发生;截止验收期限,创建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
5、该集体针对受处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且实施有明显效果。
6、该集体申报期间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有详细的计划、记载,10%以上的同学担任院系学生干部以及各级社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工作称职。
7、该集体制定了本单位的创建规划和目标,截止验收日期,各项指标均达标。
第四章 创建与申报
第十二条 青年教职工集体申报“青年文明号”,要填写统一的申报表格,附创建活动规划,直接上报院“双争”活动办公室,经审核合格后授牌。
第十三条 青年学生班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的验收、审核由各系负责。申报集体可在每月上旬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填写《“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双争”活动办公室和所属系备案,主动接受系学生分会监督,按期上交《申报集体月报表》,创建期满由各系验收、审核合格后上报“双争”活动办公室复核、授牌。
第十四条 青年学生班级取得“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资格后,应及时填写《“青年文明号集体”申报表》(一式两份),调整创建规划和目标,分别上报“双争”活动办公室和所属系备案,主动接受系学生分会监督,按期上交《申报集体月报表》。创建期满由各系验收、审核合格后上报“双争”活动办公室复核、授牌。
第十五条 逾期未能达到创建目标的集体,应主动放弃申请验收的资格,创建时间自动延长一个月(寒暑假除外),创建目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超出延长期仍不能达到创建目标的集体,原创建规划和目标作废,要求继续申报的集体应从新建档。
第十六条 教职工创建集体要向全院公开承诺,公布监督电话;学生创建集体由“双争”领导小组公布寝室的门牌号或位置,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青年学生班级自取得创建资格起,必须有两个月以上的创建过程,方能报院“双争”领导小组验收、评定。
第十八条 对于因评定成绩优异被评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学院将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推荐该集体至省交通厅参加厅级“青年文明号”评比活动。
第十五章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做好“青年文明号”的档案管理,逐步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工作程序,实现“青年文明号”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获得院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由院“双争”领导小组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生制,由各系学生分会实施过程控制,院团委学生会不定期抽查,院“双争”领导小组、各系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限期整顿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该集体相应的处理:
1、“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有违纪现象或责任事故的将受到警告。
2、教职工“青年文明号”发生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教职工思想素质下降,工作懒散,有不文明行为现象;学生“青年文明号”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规定,由“双争”办公室或所属系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间不得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整改期满,由院“双争”领导小组或系考察验收,验收合格,继续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验收不合格,撤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摘除牌匾。
3、凡“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自授牌之日起半年以上(含半年)不申报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集体授接牌之日起半年不申请复查的,“双争”领导小组可以直接摘牌。
4、“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凡出现严重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出现群斗、群殴、偷盗、罢课、聚众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严重损害“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形象的,可以不经整改,经命名单位查实后,直接作出摘牌、撤消其称号的决定。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40元/月,学生“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30元/月,班主任(辅导员)津贴上浮15元/月。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各项评优指标放宽5%。
第二十五条 整改期间或摘牌后,不得享受以上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厅级及以上“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的奖励,参照前三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二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双争”活动办公室。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双争”活动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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