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的配备与更新

一、因工作需要购买工作用车,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党委书记批示后,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装备处和财务处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二、更新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一、车辆由专人进行管理和调度。凡学院出资购置并建立了资产台帐的均在管理范围内,并由学院行政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二、有关车辆购置、缴费、保险、办理证照、年审、事故处理、维修以及驾驶员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业务技术考核管理、差旅费报销审核、油料考核、总结、奖惩等工作,由学院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学院员工有权监督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发现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可直接向学院领导举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管理资格,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80%。

1.建立单车技术档案。学院行政办公室须对车辆建立单车档案,档案内必须有车辆的购置和入户、年检资料、维修历史记录及本年度单车的修理、换件、耗油、交通事故、费用以及行驶里程等,年终将依据记录在学院内部通报公布。

2.车辆年审、自检及评比。车辆年审、养路费办证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安排组织实施。学院将不定期对车辆的车容车貌及车况进行检查评比。学院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设备完好、随车工具齐全、安全工作好、使用费用低、服务质量高、行驶里程多作为年终驾驶员评比的基本条件。

三、车辆调度的原则:学院行政办公室按照统一调度、相对固定使用,保证领导用车、满足工作用车和近距离办事一般不派车的原则安排学院的车辆。车辆在单位时由党委学院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管理人员出差在外时由指定人员调度。驾驶员回、出单位均应在学院行政办公室签到,以明确车辆去向。

四、驾驶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夜间应到指定车场停放,不得私自将车开到其它地方过夜,也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

若有违反,经教育仍违反的,给予扣当月岗位津贴10%—50%、并视情节停止其驾驶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五、下班后的用车(不含专车和值班车以及工作延时),当天不回学院的用车,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或学院行政办公室安排。否则,视为私自用车,每次扣发驾驶员100元—500元。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接受考勤,无出车任务不得擅离岗位;自觉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停放车辆;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清洁和车况良好。

第三条 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一、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后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定期对车辆内外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二、车辆的一般维修和保养程序由驾驶员填写申报单(附后),明确维修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报经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到指定厂家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进行维修,并以此申报单作为学院与指定厂家结算的依据,超出申报单所列维修的项目,学院将不予付款。

原则上学院的车辆不在外地维修,如在外地遇安全和行驶问题急需处理,必须经党委学院办公室同意后,可在外地进行修理。汽车维修期间本车驾驶员应到现场监督。

第四条 车辆的安全

一、车辆须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驾驶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学院全体员工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学院行政办公室及学院行政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要把安全管理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驾驶员要坚持各种有关安全、道路条例的学习和讨论。

三、驾驶员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遵守劳动纪律,安全行车(不碰、不擦、不挂),月底以当月行驶里程为依据,按0.05元/公里的标准核发安全奖。如出现安全事故者,从下月起停发三个月的安全奖。

四、学院所有车辆统一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车辆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本车驾驶员应首先保护现场,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学院行政办公室,以便办理索赔事宜。

五、应坚持“六不”开车的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的原则,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扣当月岗位津贴5%—50%、停止其驾驶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六、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第五条 费用管理

学院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定点修理厂产生的费用,由学院行政办公室指定人员定期到定点加油站和定点修理厂结帐。

学院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定点修理厂外产生的费用(过路、停车、洗车、长途加油、修理等),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好各种票据的时间、地点,由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六条 事故及车辆损失处理

一、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学院不予报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学院,三天内写出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报告。造成责任事故,须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下列赔偿比例系指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实际产生的车辆损失和赔偿金额)

(1)全责的赔偿20%;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至事故处理完毕。

(2)主要责任的赔偿10%;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的50%至事故处理完毕。

(3)双方同责的赔偿5%;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的20%至事故处理完毕。

(4)次要责任的赔偿1%。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的10%至事故处理完毕。

(5)单次事故最高赔偿费不超过2000元。

二、若对方负全责或意外事故,修车期间驾驶员不承担因修车给学院造成的间接损失;其余情况,修车时间内驾驶员承担因修车给学院造成的间接损失,按2—5元/天扣发驾驶员工资。

第七条 驾驶员管理

一、学院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应遵守学院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要注意服饰仪表,文明礼貌用语,严守保密制度,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乘车人员工作。

三、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和报告。

四、驾驶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上班时间若无出车任务,到指定地点等待调度,并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

五、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好行车记录、行程记录、加油记录和维修记录。

六、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坚持参加各种有关安全、道路交通条例及规章制度的学习讨论。

八、驾驶员必须随身佩带通讯工具,并保持联系畅通。

九、驾驶员应服从党委学院办公室的工作安排,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每次扣发50元。

第八条 行车津贴

一、行车津贴按行驶里程计算,其标准为0.13元/公里。

二、中巴车因接送老教师及晚间班车,津贴标准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