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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职高专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协作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各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经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讨论通过,建立承担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院校的协作会制度(简称“协作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作会本着“研究、交流、合作、示范、服务”的精神,旨在开拓院校之间合作渠道,共同研讨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各会员院校之间在实验、实训、实习设备及实习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合作等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加强与教育部和交通部的沟通,开展各项专题研究 , 推动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第三条 协作会是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的专业教育联盟组织 , 业务上受教育部和交通部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作会只接受团体会员。经教育部批准的“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学校”,应作为协作会团体会员参加协作会的各项活动;其它院校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协作会主席团审批同意后,成为协作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单位原则上由汽车专业负责人出席协作会会议,并欢迎其学院领导一同参加协作会活动。

第六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作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信息资源的共享权。会员应遵守协作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作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会员连续一年以上未参加协作会议并未尽会员义务,协作会主席团有权向教育部建议,取消其“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学校”的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

第七条 协作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和表决通过有关决定。

第八条 为便于各会员单位之间开展经常性沟通与交流活动,协作会按照各会员单位所在地域设若干分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各分会按照章程要求及协作会的工作目标独立或统一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协作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各分会会长和副会长单位组成。

第十条 主席团设立主席单位一个、副主席单位二至三个。主席单位与副主席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分会长单位中推举产生。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每届任期二年,主席单位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本届协作会的工作计划,联系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全体会员代表会议,并及时向教育部高教司和交通部科教司汇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主席团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主席单位。秘书处由兼职人员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作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协作会主席团向会员单位的发文,由协作会主席单位代章。

第十四条 协作会设专家委员会,旨在为协作会提供建议、咨询,开拓办学渠道,提供各种学术性帮助,拓展校企合作渠道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关心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领导、行业和企业的代表、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等组成,成员数量不限。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推荐,并经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各分会设会长单位一个和副会长单位一个,会长、副会长单位任期与主席团相同。各分会在协作会主席团的指导下,并根据分会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召开分会的协作会议。

第十八条 协作会全体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 各分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章程修改方法

第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协作会大会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作会主席团。

协作会主席团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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